5月21日,上海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、市經信委、市財政局根據《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》(滬府辦規〔2018〕7號)聯合制定的《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》在其發布。
一、補助范圍
1、車輛應是生產企業通過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》(工信部令第39號)燃料電池汽車生產審核后生產的車輛。
2、車輛已獲得中央財政補助。
3、車輛的燃料電池系統啟動溫度不高于-10℃,測試符合《GB/T 33979-2017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低溫特性測試方法》。
4、車輛必需有燃料電池系統氫耗及運行監測,監測數據應接入本市確定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平臺。
5、車輛前2萬公里行駛里程氫耗量(kg)≥20000(公里)/續駛里程(公里)×儲氫量(kg)。
計算方法:按汽車產品公告值。
續駛里程:乘用車采用工況法,商用車采用等速法。
儲氫量(kg)= 公稱工作壓力下對應氫氣密度(g/L)×水容積(L)×氫瓶數量(個)/1000,其中公稱工作壓力下對應氫氣密度:35MPa對應氫氣密度24.0g/L;70Mpa對應40.2g/L。
6、車輛運行單位與符合安全生產監管等法規要求的加氫站有供氫協議。
7、車輛需具備加氫站提供的加氫量記錄。
二、補助標準
1、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:0.5給予本市財政補助。
2、燃料電池系統達到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50%,或不小于60kW的,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:1給予本市財政補助。
3、燃料電池汽車本市財政補助申領渠道、有效期及其余事項按《實施辦法》執行。